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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办法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20-09-09 14:56:05阅读:1377

高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说明:以下文档为超易小编搜集整理的某著名大学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各种大专院校均可以参考此类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里面全部是干货,请读者认真查看,也可以直接拷贝修改后为己所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等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院系、部处、后勤及直附属单位、学校所投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统一所有、学校占有使用、归口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和有效使用,规范处置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副校长协助管理。

第七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规定,落实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布置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工作,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并按照“三重一大”的规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审批。

(三)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重要事项,研究部署学校相关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工作,研究制定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四)研究部署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产权占有、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决定设立二级机构或专业委员会,授权二级机构或专业委员会,行使相应权限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七)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等上级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资产管理处,其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国资委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组织、协调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具体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

(三)协调落实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五)完成学校和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业务分工,由相关部门归口负责。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

1)仪器设备、家具、低值易耗品等资产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

2)房产、地产等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3)构筑物、植物等资产管理由修缮校园管理中心负责;

4)图书、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管理由图书馆负责。

(二)各项资金、债权、债务等资产管理由财务处负责。

(三)各项专利、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管理由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

(四)学校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五)在建工程等资产管理由基建规划处负责。

(六)与地方共建研究院、派出院等资产管理工作由各院负责,校地合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归口管理部门指导。

(七)附属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由各附属单位负责,归口管理部门指导。

(八)学校投资企业的资产由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细则并负责监督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管理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监管;

(三)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监督检查工作;

(四)合理配置与使用本部门管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

(五)配合资产管理处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定期报送归口管理的资产数据和重大资产使用、处置等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学校制定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对本单位占用的各项国有资产的账、物管理、使用和配置,实现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资产安全与完整;

(二)做好学校固定资产的建账工作;

(三)做好在职责范围内的对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专家对拟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进行鉴定;

(四)负责对利用本单位实物、无形资产等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负责本单位拟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报批工作;

(五)配合资产管理处及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清查、界定、登记、统计汇总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同时须设专职管理人员,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理,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及学生活动的基本需求为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配置的资产功能应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不得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的程序。各单位经集体讨论后,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需求,由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依权限进行审批或报学校、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要积极推动资产的共享、共用。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健全完善相应的国有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清查、处置审批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完善管理资产的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查明原因并需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第二十四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行为,须履行审批手续:

(一)凡一次性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一次性利用固定资产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使用无形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批后,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教育部备案。

(二)凡一次性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利用固定资产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使用无形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教育部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三)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依法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进行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等资产处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凡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处置其他资产(无形资产除外)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处置无形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审批后,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教育部备案。

(二)凡一次性核销货币性资产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处置其他资产(无形资产除外)单项或批量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处置无形资产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资产管理处统一上报教育部办理审批或审核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标等公开进场交易的方式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上缴学校。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规章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应建立技术档案;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与其他国有单位、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经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和教育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学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学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教育部同意立项后,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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